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41號聲請人 高明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婉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所附3張本票皆未到期,不得提示,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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