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 林秀姍 即 林秀靜 相對人 陳浩洋 相對人 陳羿合 相對人 陳韓靜 相對人 陳婉茹 相對人 陳小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陳琦方 於民國91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並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琦方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1年10月3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清償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之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上開債權。詎被繼承人陳琦方屆期不為清償,嗣被繼承人陳琦方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於民國106年7月7日繼承登記,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甲區│ 劍井 ││583│50│公同共有1分之1│├─┼───┼────┼───┼───┼──────┼────┼───────┤│2│臺中市│大甲區│劍井││584│188│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