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333號原告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進旺 訴訟代理人 陳芳銘 被告 陳志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 徐嘉貞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6,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8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徐嘉貞於107年6月22日邀同被告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萬元並簽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22日起至112年6月22日止,分60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如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時,同意隨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本金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5%計息,另以上開利率加收20%違約金,詎徐嘉貞自109年2月22日逾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6萬6,
6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清償本金時,被告對於原告之債務即視同全部到期。惟徐嘉貞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存放款利率表、存款印鑑卡、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竹南鎮農會催告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定有明文。觀諸其立法理由:「更生方案如減免債務人一部分債務,債權人勢必遭受損失,此際,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適得以發揮其填補債務人不能清償之責任,如使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同減免其責任,債權人勢必阻撓更生方案之可決,以保障自身權益,此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之立法目的相違,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爰設本條。」等語,足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係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並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其已明確揭示,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權利,完全不受債務人更生而受影響,且其所得行使者,為原債權之金額。是本件借款人即主債務人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惟依前開規定,原告對於保證人即被告得行使之權利,不因主債務人經裁定准許更生而受影響。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2,87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表┌─────────────────────────────────────────────────┐│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下:│├───┬──────┬────┬────┬──┬────┬─────┬─────────┬────┤│項目│計息本金(新│計息起日│計息迄日│日數│利率│金額│摘要│農業金庫│││臺幣)│││││(新臺幣)││基準利率│├───┼──────┼────┼────┼──┼────┼─────┼─────────┼────┤│利息│266,660元│109/2/22│109/3/21│29│1.2900%│273元│第一個月││├───┼──────┼────┼────┼──┼────┼─────┼─────────┼────┤│利息│266,660元│109/3/22│109/9/21│184│2.9447%│3,958元│逾期6個月內,改按│2.6770%│││││││││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逾期├────┤│違約金│3,958元│109/3/22│109/9/21│184│2.9447%│59元│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2.6770%│││││││││約金││├───┼──────┼────┼────┼──┼────┼─────┼─────────┼────┤│利息│266,660元│109/9/22│清償日││4.1770%│N1│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2.6770%│││││││││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違約金│266,660元│109/9/22│清償日││0.8354%│N2│利率加1.5%計息,另│2.6770%│││││││││以上述利率加收2成││││││││││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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