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裕芳選任辯護人林志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芳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邱佩茹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戊字第610號、104年度執戊字第420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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