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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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美齡 債務人單于(原名: 單稚軒 )債務人單台聲債務人 劉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單于(原名:單稚軒)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共向債權人簽訂二筆借據如下。
㈠邀債務人單台聲、劉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為新臺幣54,760元(單筆借據)之放款借據(證一)。
㈡邀債務人劉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為最高額
度新臺幣78萬元(額度借據)之放款借據(證一)。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29,255元(證三),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單筆借據:第2條第2項,額度借據:第4條第4項),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單筆借據:第3條,額度借據:第5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⑴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單筆借據: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日(8月1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2.額度借據: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單筆借據:第3條,額度借據:第6條)。
⑵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單筆借據:第6條,額度借據:第8條)。
⑶查債務人自104年10月21日預定還款日(即債務人應於104
年10月21日前繳納104年9月21日至104年10月20日之本息,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年10月2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32,13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2月2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變更之遲延利率如下列方式計收:
1.單筆借據: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日(8月1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002%加年率0.5%固定計算後變更為7.502%。
2.額度借據:改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4.966%加年率0.5%固定計算後變更為5.466%。
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單筆借據:第8條,額度借據:第10條):
至於債務人單台聲(僅高中學程部分)、劉國玉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份。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2880元│:單稚軒)│9月21日起│9月29日止│││││、單台聲、├──────┼──────┼───────┤│││劉國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9月30日起│2月20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月21日起│││├──┼───┼─────┼──────┼──────┼───────┤│002│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229255│:單稚軒)│9月21日起│9月29日止││││元│、劉國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9月30日起│2月20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466%│││││2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0元│:單稚軒)│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單台聲、│││百分之十,逾期││││劉國玉│││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9255│:單稚軒)│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劉國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