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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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告 簡威珉 被告 陳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1萬3,76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來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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