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如 上列上訴人陳怡如與被上訴人 陳怡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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