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8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馮以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柒仟零壹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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