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請人 范安妮 上列聲請人因中華民國亞洲研究院學會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7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華民國亞洲研究院學會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47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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