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告 陳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林穎男
謝黑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翰 律師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面積76.6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76.9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