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上訴人 陳道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敬國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