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林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另原告若欲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得於本案上訴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