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6號原告 楊儒純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附上 陳韋志 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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