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李銓德
被   告  許慈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庭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固於本庭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以言詞向本庭撤回本件之訴,惟本件業經被告於本庭10
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且被告復不
同意原告撤回本件之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未經合法撤回
,本庭自應依法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上同段2705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
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經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同意
或有何合法權源即占用原告與其他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同
段677-4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
分面積5平方公尺之土地,爰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依民法
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坐落系爭土地
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之系爭房屋,
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等語,並聲明:㈠
原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如附圖一A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
之建物拆除騰空,並將此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
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房屋並未占用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5平方公尺之土地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會同兩
造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至現場勘驗後,囑託臺
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鑑定結果,確認系爭房屋使用系爭土地
之面積為0平方公尺,有本庭108年1月23日測量勘驗筆錄
、現場略圖各1份、照片5張及該所108年1月25日東南地
所測字第1080009193號函檢送之複丈成果圖1件(即附圖二
)在卷可按(見本庭南簡字卷第56至65、69頁),可知系爭
房屋並無占用系爭土地之情形存在,此外,原告所提出之其
他證據復無法證明系爭房屋有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是原告
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
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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