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38697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