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