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89號上訴人 楊文忠 上列上訴人楊文忠與被上訴人 邵稼茂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