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怡中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含袋毛重貳點柒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怡中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3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袋毛重2.76公克,淨重2.1733公克,因鑑驗取用0.0360公克),經送檢驗係呈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前揭扣案菸草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先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2019/6/27報告編號為: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年度毒偵字第3366號卷第48頁)各1份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之菸草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大麻至明,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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