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0號聲請人金絢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欽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貴公司聲請狀無附表)。
二、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