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債權人 蔡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素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蔡勝進 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蔡佩玲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僅以債權人蔡佩玲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承人為債權人)。
三、債權讓與後經合法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到院供辦。
四、債務人賴素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