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債權人 郭文盟 債務人 龔昶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昶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龔昶欽自民國何年何月何日起即未再給付,並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龔昶欽為清償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龔昶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