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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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及97年5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