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0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4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巫淑芳書記官莊金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庭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庭緯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9年9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經營名為「緯來運動網」(網址為http://666vl.net)之簽賭網站,由林庭緯覓得不特定之賭客後,開放該網站帳號及密碼給賭客,並以美國職業棒球、職業籃球為賭博之項目,下注方式為賭客就比賽之隊伍下注輸贏,賠率係1比0.95,即賭客下注新臺幣(下同)1萬元,若簽中即可贏得9500元,若未簽中則賭金由林庭緯取得。賭客 許煌彬 自99年9月間某日起,撥打林庭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欲聯絡下注簽賭事宜,林庭緯即提供上開「緯來運動網」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予許煌彬,並由許煌彬向林庭緯下注簽賭美國職棒7、8次。嗣因許煌彬積欠林庭緯賭債,林庭緯於99年11月5日16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南巷600號,向許煌彬催討賭債,並毆打許煌彬(所涉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許煌彬報案後,始由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莊金屏
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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