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