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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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峰光沈峰吉沈妙穗 間請求給付土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2,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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