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豐 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林豐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人林豐祐係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