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債權人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債務人 陳朝倫 即信宏紙品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負責人陳朝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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