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告 曾翠華 被告 楊春妹 被告 游仁汶 被告 黃仁騰 被告 黃國書 被告 葉天養 被告 江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原告前繳壹仟元,尚應補繳玖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劉以全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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