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52號聲請人 范詩惠 相對人 黃鈞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提供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52號聲請人 范詩惠 相對人 黃鈞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提供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