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87號聲請人 汪培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汪培雅「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林欣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