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林志信
簡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被告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
100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