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成績考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盧志卿 再審相對人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代表人 郭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成績考核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77條第1項、第283條及第2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惟其聲請狀並未記載如何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以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00年5月12日補提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到院,僅泛稱臺中市國中小與公立幼稚園教師超額輔導遷調作業要點違憲、相對人考績核定違法、申訴程序不公等語,仍未載明其不服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如何判決之聲明,具體之再審理由等事項,即原告並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亦未就本件聲請再審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予以載明,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78條第1項、第281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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