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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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蔡國禮所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嗣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選偵字第78號、112號)確定,有前引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案內扣案之新台幣(下同)1,000元,為被告所收受之賄款,茲聲請人聲請單獨將該賄款1,000元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