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楊天文 (現在台無住居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100年度亡字第26號宣告楊天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街○○號)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天文於民國68年10月間離家出境赴美國在各地(州)工作,雖曾與其後返台數次,返台時間聲請人自己亦忘懷,未與家人聯絡,家人亦不知或無法與聲請人聯繫,致聲請人之子 楊致南 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0年度亡字第26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近來返國尋求妻、子等人是否一同至美國生活,始知上揭宣告情事,聲請人既尚生存,判決宣告死亡與事實有所不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亡字第26號判決宣告於87年9月4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
266號失蹤人公示催告、100年度亡字第26號宣告死亡等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到庭自行陳述在卷,並提出美國護照M本(原本發還,內頁在卷)、68年8月15日製發戶口名簿一份為佐,經核該美國護照上載年籍、姓名等項與上均卷宗所附聲請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所載聲請人亦有相符;又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前)配偶 黃金枝 (曾於90年間訴請與聲請人離婚,經本院於90年10月23日以90年婚字第260號民事判決准許離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於上開死亡宣告卷宗可憑)當庭指認無誤,並以聲請人離台已經3、40年,約在子女6、7歲就已經離家,子女應已經無法記憶認出聲請人,雖然伊初始幾乎認不得,但聲請人於本庭期前曾到其住居所前徘徊,似為找尋伊之所在,經辨認在場之聲請人確為伊之前配偶楊天文無誤;聲請人亦以關係人確為其配偶無訛,其又不知證人已經訴請離婚,希望能將婚姻回復(兩人在場對此婚姻亦有所爭執云云)。是此,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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