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乙婕選任辯護人李建廷律師
陳怡君律師被告林 宏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718、516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286、59288、60878、61852、62297、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11401、11402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乙婕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二、 林宏洋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乙婕、林宏洋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黃乙婕、林宏洋猶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黃乙婕於民國112年5月14日13時3分在7-11千歲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台新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玉山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林宏洋則於112年5月16日20時15分,在臺北捷運板橋站,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臺銀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安泰帳戶)、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連線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 嚴國華 、 莊銘軒 、 游藝綾 、 羅安庭 、 鄭辰宇 、 胡誌軒 、 詹皓 評、 陳云慈 、 葉建郎 、 蕭晢航 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軒、 詹皓評 、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於警詢之證述。
(三)黃乙婕中信帳戶、黃乙婕台新帳戶、黃乙婕郵局帳戶、黃乙婕玉山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林宏洋臺銀帳戶、林宏洋安泰帳戶、林宏洋連線帳戶、林宏洋富邦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五)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遭詐騙之通聯紀錄及轉帳金流資料。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當時尚無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論以該兩條所定之罪。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經比較後應一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分別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286、59288、60878、61852、62297、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11401、11402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黃乙婕、林宏洋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黃乙婕、林宏洋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皆無科刑紀錄之素行,及被告黃乙婕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之生活狀況,被告林宏洋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金融業、月收入4萬5000元、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前皆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黃乙婕與到庭之被害人葉建郎、陳云慈、蕭晢航調解成立,被告林宏洋則與到庭之被害人嚴國華調解成立,並均履行完畢。則被告黃乙婕、林宏洋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所處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周欣蓓、劉文瀚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1嚴國華自112年5月16日16時32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云云 林宏洋臺銀帳戶⑴112年5月16日17時52分4萬9985元⑵112年5月16日18時2萬8971元⑶112年5月16日19時17分1萬9023元2莊銘軒自112年5月16日17時43分起,佯稱威秀影城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黃乙婕郵局帳戶⑴112年5月16日18時1分4萬9967元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4萬9968元⑶112年5月16日18時25分2萬9967元⑷112年5月16日19時4分2萬0985元黃乙婕中信帳戶⑴112年5月16日19時3分2萬9985元⑵112年5月16日19時12分1萬9000元林宏洋臺銀帳戶112年5月16日19時1分2萬9985元3游藝綾自112年5月16日15時起,佯稱車庫娛樂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林宏洋臺銀帳戶112年5月16日19時49分2萬3123元黃乙婕中信帳戶⑴112年5月16日20時9989元⑵112年5月16日20時2分3123元⑶112年5月16日20時5分6123元4羅安庭自112年5月16日19時13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凍結云云林宏洋連線帳戶112年5月16日17時13分4萬9987元5鄭辰宇自112年5月16日15時58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保管云云林宏洋安泰帳戶⑴112年5月16日17時53分4萬9988元⑵112年5月16日17時54分2萬3025元⑶112年5月16日18時35分1萬2002元林宏洋連線帳戶112年5月16日18時33分4萬1001元6胡誌軒自112年5月16日17時7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林宏洋安泰帳戶⑴112年5月16日17時57分1萬9224元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1萬5985元7詹皓評自112年5月16日19時20分起,佯稱威秀影城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林宏洋富邦帳戶112年5月16日20時17分2萬2034元8陳云慈自112年5月16日19時23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黃乙婕中信帳戶112年5月16日20時1分4萬9985元9葉建郎自112年5月16日19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黃乙婕玉山帳戶112年5月16日19時51分14萬9987元10蕭晢航自112年5月16日20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黃乙婕台新帳戶⑴112年5月16日22時34分2萬9989元⑵112年5月16日22時38分2萬9989元⑶112年5月16日22時40分2萬5301元⑷112年5月16日22時41分1萬5088元⑸112年5月16日22時43分1萬0787元⑹112年5月16日22時45分8078元⑺112年5月16日22時51分6087元⑻112年5月16日22時53分4023元⑼112年5月16日22時54分3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