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陳雅玫 被告 張淑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就被告於民國10
5年5月6日對陳雅玫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刑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8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