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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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壹個(均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八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殘渣袋一只(內有安非他命殘渣),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殘渣袋一個,經檢驗結果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九日陸字第八九○一二二九四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該殘渣因量微而無法析離秤重,無從與該組吸食器及殘渣袋分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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