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馮輝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