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609號聲請人日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相對人大棡化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網站查詢,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為 黃大川 )。
四、釋明丙○○為相對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票原本顯示丙○○僅為發票人)。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