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承俸
楊政哲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1,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