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84號原告 吳高明 被告 柯炎坤
胡英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清償借款。查,於起訴時,被告柯炎坤之住所地即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被告胡英緞戶籍地則位於宜蘭縣,有其等戶籍資料可佐,且原告所提承諾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院並無管轄權。又本件原告起訴乃以其與被告柯炎坤簽署之承諾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件應由被告柯炎坤之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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