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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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12號原告 蘇清泉
劉豐緣
賴屏珠 陳政忠 張瑞林 鄭進發 胡俊明
李素黎 陳秀鳳 顏堯彬 鄭雪嬌 王榮瑞 鍾 劉艷萩
嚴意美 葉朝順 邱萬來 李醫洲 陳天祥
劉聰裕 黃延贊 陳雍周 田侑宗 王銘宏 蔡文富 黃進添 鄭萬化 吳文連 蔡賜福 黃耿龍 林有福 陳賜成 張玉良 李忠祐 李長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華育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附表「勞動調解聲請費」欄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其訴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是原告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據顯示,本件起訴前未經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如」欄中「合計」欄所示,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徵調解聲請費如「勞動調解聲請費」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含請求自起訴前計算至113年9月2日之利息)勞動調解聲請費計算本金起算日計算基數年息利息額合計1丁○○115萬3,134元113年2月16日(200/366)5%3萬1,506.39元118萬4,640.39元2,000元2黃○○54萬3,857元110年5月31日(3+95/365)5%8萬8,656.14元63萬2,513.14元1,000元3F○○210萬4,605元110年7月16日(3+49/365)5%32萬9.817.55元243萬4,422.55元2,000元4酉○○83萬7,993元110年3月3日(3+184/365)5%14萬6,820.97元98萬4,813.97元1,000元5午○○38萬6,160元110年12月31日(2+247/366)5%5萬1,646.26元43萬7,806.26元1,000元6D○○172萬9,621元111年10月31日(1+308/366)5%15萬9,257.45元188萬8,878.45元2,000元7辰○○57萬7,265元110年5月31日(3+95/365)5%9萬4,102.1元67萬1,367.1元1,000元8子○○120萬6,114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4萬6,675.1元145萬2,789.1元2,000元9申○○118萬4,972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4萬2,351.12元142萬7,323.12元2,000元10乙○○145萬2,365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7,038.49元174萬9,403.49元2,000元11C○○130萬7,382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6萬7,386.48元157萬4,768.48元2,000元12戊○○139萬798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8萬4,446.77元167萬5,244.77元2,000元13甲○○○122萬4,336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5萬401.87元147萬4,737.87元2,000元14丙○○136萬42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7萬8,156.54元163萬8,198.54元2,000元15宙○○141萬4,865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8萬9,368.97元170萬4,233.97元2,000元16卯○○136萬8,221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7萬9,829.31元164萬8,050.31元2,000元17丑○○144萬2,993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5,121.72元173萬8,114.72元2,000元18未○○144萬5,092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5,551.01元174萬0,643.01元2,000元19玄○○143萬4,110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3,304.96元172萬7,414.96元2,000元20天○○146萬1,024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8,809.43元175萬9,833.43元2,000元21戌○○110萬4,849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2萬5,964.32元133萬0,813.32元2,000元22庚○○122萬5,633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5萬667.13元147萬6,300.13元2,000元23己○○139萬4,576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8萬5,219.45元167萬9,795.45元2,000元24A○○117萬9,661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4萬1,264.91元142萬0,925.91元2,000元25宇○○146萬7,541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0萬142.29元176萬7,683.29元2,000元26E○○160萬4,859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2萬8,226.64元193萬3,085.64元2,000元27辛○○134萬5,517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7萬5,185.87元162萬0,702.87元2,000元28B○○147萬3,052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0萬1,269.4元177萬4,321.4元2,000元29地○○155萬4,979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1萬8,025.16元187萬3,004.16元2,000元30寅○○143萬1,084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9萬2,686.08元172萬3,770.08元2,000元31亥○○126萬8,849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5萬9,505.69元152萬8,354.69元2,000元32巳○○148萬9,315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0萬4,595.52元179萬3,910.52元2,000元33壬○○131萬4,539元109年8月1日(4+33/365)5%26萬8,850.24元158萬3,389.24元2,000元34癸○○147萬7,667元109年8月1日(4+33/365)5%30萬2,213.26元17萬7,9880.26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