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林吳清 訴訟代理人 鍾政二 被告 鄭秋松
鄭寶鳳鄭淑月 鄭敏月 鄭雪卿 上一人之監護人 何幸江 (原姓名分別為 何金柳鄭金柳 )被告 鄭宇均
林敬波 林國義 林國銘 林英蘭 錢合吉 錢武男 錢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鄭敏雀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配、分割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鄭秋松、 魏鄭寶鳳林鄭淑月 、鄭敏月、鄭雪卿、鄭宇均、林敬波、林國義、林國銘、林英蘭、錢合吉、錢武男、錢秀麗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鄭敏雀(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86年11月7日辭世,原告及被告鄭秋松、魏鄭寶鳳、林鄭淑月、鄭敏月、鄭雪卿、鄭宇均等人為其之繼承人,被告林敬波、林國義、林國銘、林英蘭均為被繼承人已歿長子 林添貴 之繼承人,均為再轉繼承人,被告錢合吉、錢武男、錢秀麗為被繼承人已歿配偶 錢合津 之繼承人,均為再轉繼承人,因之前原告拍賣被繼承人遺產後餘款為新臺幣(下同)791,520元。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4年度存字第724號辦理提存在案。現又因兩造無法協議,而本件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法請求將上開提存款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二、被告林國義、林國銘、林英蘭到庭均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另被告鄭秋松、魏鄭寶鳳、林鄭淑月、鄭敏月、鄭雪卿、鄭宇均、林敬波、錢合吉、錢武男、錢秀麗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謄本、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民事執行處函、兩造戶籍謄本、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24號提存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未爭執或未予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禁字第67號、103年度司執字第23830號等案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1436號、84年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六、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款,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酌該提存款其性質並非不可分,故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即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個別所有,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存│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1│字第724號提存款新臺幣791,5│之應繼分比例分配。│││20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林吳清│16分之1│├──────┼─────┤│鄭秋松│16分之1│├──────┼─────┤│魏鄭寶鳳│16分之1│├──────┼─────┤│林鄭淑月│16分之1│├──────┼─────┤│鄭敏月│16分之1│├──────┼─────┤│鄭雪卿│16分之1│├──────┼─────┤│鄭宇均│16分之1│├──────┼─────┤│林敬波│64分之1│├──────┼─────┤│林國義│64分之1│├──────┼─────┤│林國銘│64分之1│├──────┼─────┤│林英蘭│64分之1│├──────┼─────┤│錢合吉│6分之1│├──────┼─────┤│錢武男│6分之1│├──────┼─────┤│錢秀麗│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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