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勞小字第10號原告 陳嘉文 被告麗景江山G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智帆 被告麗景江山E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在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
1.111年度經送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備查之新任主任委員資料。
2.麗景江山EF區管理委員員會、麗景江山G區管理委員會是兩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原告係由那個管理委員會所聘僱?薪資是由那個管理委員會所支付?
3.社區員工之獎懲有分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申誡、告誡等等,獎懲之詳細規範內容為何?
4.關於110年起年終獎金減半之變更,是否有經過資方即僱主公佈(告)?(被告提出之會議紀錄僅為『員工』會議記錄,並無資方)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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