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16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告 呂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