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聲請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進勇、 潘淑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伍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5%」或「年息6%」?(因聲請事項
與附表利率不相符)㈣相對人進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淑娟
(住○○市○里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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