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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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 林奕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其達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事實理由聲請人於「110年2月11日」取得系爭本票時即向相對人為票據提示日之日期是否有誤?(因取得日及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0年12月11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