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11月11日至民國144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0元、②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4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相對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1,022,55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甲○○,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萬巒│赤山││581-4│林│0│62│72│全部│所有權人宋│││││││││││││國壽│├──┼───┼────┼──┼──┼───┼─┼──┼──┼────┼───┼─────┤│002│屏東│萬巒│赤山││582│旱│1│17│81│全部│所有權人宋│││││││││││││國壽│├──┼───┼────┼──┼──┼───┼─┼──┼──┼────┼───┼─────┤│003│屏東│萬巒│赤山││613│旱│1│19│44│960分│所有權人英││││││││││││之273│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4│屏東│萬巒│赤山││614-2│旱│0│47│31│全部│所有權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5│屏東│萬巒│赤山││614-4│旱│0│0│84│全部│所有權人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