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山東省高密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8年8月20日死亡,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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