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2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8月29日判決,於97年9月2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一│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級)│││├────────┼────────┼────────┼────────┤│犯罪日期│97年3月25日│96年11月12日│97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28號│偵字第2932號│偵字第29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85│97年度訴字第147│97年度訴字第1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2月27日│97年2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785│97年度訴字第147│97年度訴字第147││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31日(撤│97年7月31日(撤│97年7月31日(撤│││年.月.日│回上訴)│回上訴)│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20號│字第2523號│字第252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一│有期徒刑4月(二│有期徒刑7月(一│││級)│級)│級)│├────────┼────────┼────────┼────────┤│犯罪日期│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97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88號│偵字第2888號│偵字第18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2│97年度訴字第172│97年度訴字第12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8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2│97年度訴字第172│97年度訴字第1242││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年7月31日(撤│97年7月31日(撤│97年9月22日│││確定日期│回上訴)│回上訴)││││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45號│字第2545號│字第3076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二│││││級)│││├────────┼────────┼────────┼────────┤│犯罪日期│97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3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42││││確定││號││││├────┼────────┼────────┼────────┤│判決│判決│97年9月22日│││││確定日期││││││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76號│││└────────┴────────┴────────┴────────┘